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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来源:中国职业病网2018-4-12 17: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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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目前,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但职业病防治工作还十分严峻,这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符,职业病危害已成为我国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状,提出了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和对策,希望能对全面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帮助。

    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 孙永欣、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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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目前,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迅速发展,但职业病防治工作还十分严峻,这与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水平极不相符,职业病危害已成为我国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现状,提出了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和对策,希望能对全面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帮助。 


      (关键词) 职业病;监管;问题;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 R1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6)01(c)-0131-03 


      (Abstract) At present,China′s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have developed rapidly,but the work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is also very serious,which is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economic level,occupational disease has become a major public health and social problems in China.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China,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problems,hope to provide help for the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ork. 


      (Key words) Occupational disease;Supervision;Problem;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 


      我国于2001年10月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实施,之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这使得职业病的救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多措并举,齐抓共管,开创了职业病防治的新局面(1)。然而,由于目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及市场经济的运行等因素,我国职业病危害的现状仍然十分严峻,从传统的工业到新兴产业,再到第三产业,都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职业危害(2)。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职业健康监护水平发展不匹配,使得职业病的危害日益突显,相当一部分的潜在职业病患者不能被及时发现,一旦患病,致死、致残率很高,且很难治愈(3),给经济造成巨大的损失,因职业病返贫、致贫的情况大量存在。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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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职业病现状 


      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与此同时,职业病防治工作却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难题”。职业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国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是导致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相关资料(4)统计,我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有毒有害企业超过1600万家,有30多个行业涉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的职业危害人数、新发病数量都居世界首位。严峻的形式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招工难、专业学校生源稀缺、职业病患者安置困难等。一些中小私营、中外合资企业发展较快,但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甚至存在严重的职业危害因素,这些都成为导致职业病发生的源头。卫生监督执法部门虽然能够取得企业的支持和理解,但是防护措施的改进和监护措施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都给我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增添了阻力。

     

      2 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部门力度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交接工作逐步完善,我国职业卫生监督力度也明显增强,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管力量(如监管手段、监管队伍以及监管经验和素质)还处在建设阶段,各方面仍然比较薄弱,再加上当地经济发展的因素,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监管力度仍然不足,对违反《防治法》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强,对违法企业和企业主的威慑力不够。 


      近年来,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服务数量不断增长,更多地满足了企业的服务需求,但是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力不够,一些服务机构在检测时自行降低服务标准,或是减少关键检测及检测项目,迎合企业意愿,降低收费标准,使检测结果与实际不符,扰乱了职业卫生服务市场,使出具第三方检测结果的专业机构处于不利地位,更使一些规模较小、学科影响力较弱的基层职业病防治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 


      2.2 职业病源头防控机制尚未完善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提交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5),报告中必须提及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可能对劳动者造成的影响给予评估,并以此来确定危害类别和采取相对防护措施,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1个月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除卫生行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在未提交报告或报告未通过审核时直接批准项目建设。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制度形同虚设,许多建设单位在项目批准时并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或是避开审批部门,由其他部门代替审批,而这些审批部门甚至没有职业健康审查的资质,这使得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2.3 企业的问题


       用人企业是职业健康监护的义务主体,承担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负担检查费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这些义务,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6),具体如下:①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覆盖率低;②享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覆盖率低;③上岗前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低。 


      2.4 健康检查不规范 


      健康检查机构只重视检查项目,不重视劳动者的职业史、劳动现场作业环境等流行病学调查;只重视评价劳动者个体检查结果,不重视评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状况;只重视定期的健康检查,不重视上岗前和离岗时的检查;只重视检查的过程,不重视健康检查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统计。这些都对健康检查的整体效果造成影响,导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服务范围内的健康体检信息不完整、不系统。此外,一些机构不按照认定的项目和指定的服务范围开展工作,相互争夺服务市场,在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7)。 


      2.5 劳动者本身的问题 


      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其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健康检查意识差,甚至不知道健康检查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在上岗前或离岗时不主动参与健康检查;②很多劳动者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措施,使属于其的权利得不到保障;③职业卫生检查时过于被动,不积极主动争取,调换工作单位或解聘后劳动者不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健康监护档案,这给日后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带来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3 对策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约束、监督单位的严格执法、用人企业的自觉守法、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只有多方面互相协调,协同工作,才能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依法、全面开展。 


      3.1 完善立法,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严格执行 


      在一些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法国,职业病发病数量明显低于我国(8-9)。这些国家的政府部门针对职业病的关注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作业方式、噪声、职业性生物因素引起的疾病等多方面,因此,我国在职业病防治相关立法上,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严密的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并严格执行,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3.2 加强宣教,提高职业人群的认识 


      职业病防治知识缺乏是造成职业安全事务多发的主要因素,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必需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杜绝职业病的有效手段之一(10-11)。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重视职业病防治宣教工作,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要经常开展宣传咨询、组织专家答疑,用人企业要以宣传栏的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同时,用人企业要明确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职业病防治培训,增强劳动者的防治观念,提高其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了解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性,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 


      3.3 完全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职业病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 


      ①依法建立、完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的职业卫生投入机制。管理机制的建立要符合我国国情,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②要充实我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人员,避免因人员不足而导致的执法不严、监管遗漏和处罚遗漏等现象,真正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保障职业病防治得到全面的监督和管理。③提高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素质,以满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求。由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性强,涉及内容多样化,如危害源的治理、建设项目的危害评估、工作环境的危害因素、职业病诊断、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必须具备高素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只有这样的队伍才能承担优秀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因此,一定要重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知法律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这也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④更新监测设备,提高监测能力。陈旧的设备、落后的装备会遗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埋下隐患。引进、开发先进的设备有利于及时、迅速地发现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可减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12-13)。 


      3.4 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各项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要以预防为主,治疗要从源头抓起,职业卫生审批程度对此起到关键作用。最新扩张、改建项目要切实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的条令,确保投入生产后的建设项目符合使用规定(14),尤其要依法对采矿、冶炼、建材、化工等行业的职业病危害项目严格监管,督促和指导用人企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将可能对劳动者造成威胁的隐患降到最低,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对部分漠视法律、法规的职业病高发病率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优化执法环境,帮助解决执法过程中的困难。


      3.5 简化职业病鉴定程序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职业病鉴定可由普通执业医生进行,并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尝试开放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限制,允许跨区域诊断,放低职业病鉴定机构的门槛,保障劳动者的维权。企业可承担劳动者无职业病的举证责任,对于提交的虚假证明要加大惩罚力度,对于配合企业提交虚假证明的机构一并严惩,对于严重造假者可取消其鉴定资格。若用人企业提交的档案信息不全面,应判定企业的职业病责任。 


      目前,虽然部分职业病患者的发病原因与劳动环境和所从事的职业有密切关系,但是由于职业病鉴定流程过于繁琐,劳动者要申请职业病鉴定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这都给职业病的鉴定造成了一定阻碍(15),因此,简化职业病鉴定程序可在一定程度上为疾病的及时救治争取时间。另外,职业病患者可以要求减轻工作强度或一段时间内不从事类似工作的权利,因此,尽早获得职业病鉴定结果,有利于丧失工作能力的患者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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