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职业病网2019-1-23 17: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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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5日,刘某在萧山区某项目工地清洁场地时,意外卡在没有井盖的窨井通道上,造成胸部挫伤、肋骨骨折等。
2018年10月15日,刘某在萧山区某项目工地清洁场地时,意外卡在没有井盖的窨井通道上,造成胸部挫伤、肋骨骨折等。
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面简称“公司”)垫付医药费玖仟元,刘某出院后,就后续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补偿事宜与公司发生纠纷,双方共同向西湖区文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本案存在如下三个问题:
刘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口头劳务协议,用工期间公司也未给刘某购买意外保险。
刘某提出公司应支付其后续治疗费用、六个月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未做鉴定)、营养费等拾万元。而公司认为刘某未做伤残鉴定,主张伤残赔偿金没有依据。
刘某属于临时用工,没有固定工资,刘某以工资数额最高月计算误工费不合理。
聚焦这些争议点,调解员进行研究分析,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来调解问题。
1不签劳动合同 ≠ 不存在雇佣关系!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是成立的,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存在劳务协议,由公司雇佣刘某进行作业。为此,作为雇佣关系,公司应该对刘某人身安全进行负责,承担起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用。
生活中,存在很多人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若发生纠纷时,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呢?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2伤残赔偿金如何算?
因刘某执意不做鉴定,但其提出根据工伤鉴定十级标准中一条:“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以认定为十级伤残,就此解释,刘某认为虽未做鉴定,但也不放弃在调解中的追诉。
调解员综合考虑认为,抛开鉴定结果,从刘某受伤状况来说,肋骨骨折不排除存在后遗症的可能,公司应该酌情进行补偿,或者通过营养费的形式进行弥补。
于是就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以及营养费,调解员建议公司采取“打包式”一次性补偿的方案。一方面,刘某伤势未痊愈后期手术可能性很大,手术费用昂贵,如果不手术,日常复查吃药,加上休养期间必要的营养费,万元补偿是肯定的。另一方面,如果对方进行伤残鉴定,鉴定出伤残结果,费用会更高。
最终在调解员的一番劝导下,公司愿意打包后续治疗费用(或伤残赔偿金)和营养费共计叁万陆仟元,该数额刘某也愿意接受。
3误工费如何算?
针对刘某提出的误工费补偿,因刘某属于无固定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该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条链接
根据刘某提供近的三年收入总额来看,其每月收入基本在肆仟元左右,该数额乘以刘某六个月病假(医药病假条证明),误工费合计贰万肆仟元左右,针对该数额双方未有异议。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刘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偿费、伤残赔偿金等其他各项费用陆万玖仟元整。
此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自签订本协议后不得就此事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案/件/点/评/
本案主要焦点在补偿数额上,最大的争议就是后续治疗费用及未鉴定的伤残费用,该笔费用数额较大,因为没有明确认定,公司不愿意承担。文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分析了双方矛盾争议点,对刘某的实际损失进行依法计算,取得了双方的认可,对还未产生的费用,通过风险规避,模糊费用打包一次性处理的方式进行利益平衡,最终取得了调解成功。整场调解,公平公正,有法可依,为后续该类调解起到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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