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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中国职业病网2018-12-18 15: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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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工伤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名义增长7.8%,实际增长5.6%。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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