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望江县人民法院2019-2-26 11: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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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执法人员对XX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泥包装车间部分职工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就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后经调查,该公司将水泥包装业务承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XX装卸服务有限公司。XX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原标题:以案释法|防范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案例介绍
2018年8月,执法人员对XX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泥包装车间部分职工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就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后经调查,该公司将水泥包装业务承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XX装卸服务有限公司。XX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7万元。
案例点评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损害,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来看,该公司提供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确定了装卸水泥是接触职业危害的岗位,通过劳动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锁定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证据链完整,此外,法律适用无误。
工作启发
目前,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些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病发病率高、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不严等问题仍然突出,针对我市职业健康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继续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核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执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全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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