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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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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及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来源:中国职业病网2019-2-11 17: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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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属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细分的内容,形式和要素遵循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也就是说,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是为了实现职业病防治目标而采取的所有措施的集合,包括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危害因素识别、检测与评价、防护设施、个体防护、应急救援、职业病救治等一系列的防治职业病措施。


      今天,咱们就一起来讨论下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到底是什么,有哪些内容?

     

      1职业安全

      

      管理体系

      

      在了解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之前,咱们先了解下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劳工组织(ILO)提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定义为:企业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用于制定和实施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并管理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注1:管理体系是用于制定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一组相互关联的要素;注2: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策划活动(例如:包括风险评价、目标建立等)、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简单的说就是为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所要做的所有事情总和,属于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遵循PDCA(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管理模式。

      

      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属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细分的内容,形式和要素遵循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也就是说,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是为了实现职业病防治目标而采取的所有措施的集合,包括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危害因素识别、检测与评价、防护设施、个体防护、应急救援、职业病救治等一系列的防治职业病措施。

      

      2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

      

      按照上面的定义,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等法规的要求,小防认为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应包括如下内容:

      

      1.建立管理机构和责任体系

      

      1.1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1.2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1.3 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以及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2.建立规章制度

      

      2.1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2 建立法律法规体系文件

      

      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职业卫生标准等。

      

      2.3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4 制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6 密闭空间管理程序

      

      2.7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⑵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⑶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⑸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⑹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前期预防

      

      3.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取得申报回执。

      

      3.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同时编制“三同时”工作过程报告。

      

      4.工作场所管理

      

      4.1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建立工作场所各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台帐。

      

      4.2  材料和设备管理

      

      ⑴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⑵主要原材料有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

      

      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

      

      ⑷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⑸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

      

      4.3 场所管理

      

      ⑴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⑵合理布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⑶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⑷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⑸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车间淋浴间、更衣室和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

      

      4.4 危害告知

      

      ⑴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⑵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⑶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判定条件:

      

      ①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②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③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④《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物。

      

      ⑷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⑹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4.5检测评价

      

      ⑴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即定期检测。

      

      ⑶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⑷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防护设施

      

      5.1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5.2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5.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

      

      6.应急救援措施

      

      6.1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6.2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6.3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6.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6.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6.6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7.1 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7.2 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7.3 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

      

      7.4 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8.职业卫生培训

      

      8.1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⑴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⑵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

      

      ⑶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8.2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⑴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

      

      ⑵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⑶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

      

      ⑷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⑸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8.3 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⑴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

      

      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⑶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⑸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

      

      8.4 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8.5 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防护技能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

      

      9.职业健康监护

      

      9.1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

      

      9.2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9.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4 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9.5 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职业相关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9.6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收集历年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结合现场职业卫生调查情况,分析与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并提出干预措施建议。

      

      10.职业病诊断

      

      10.1 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

      

      10.2 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10.3 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

      

      10.4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测和康复,调离和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11.工作场所危害因素作业分级及风险评估

      

      11.1 工作场所粉尘、噪声、高温危害作业分级

      

      11.2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风险评估

      

      12.人机工效及职业心理学指导

      

      12.1 职场康复理疗的指导及培训(白领及管理  阶层的各类肩、颈、腰损失的问题)。

      

      12.2 职业心理讲座及指导。

      

      13.群众监督

      

      13.1建立工会监督机制。

      

      13.2建立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机制。

      

      14.工作场所符合性检查

      

      14.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检查

      

      14.2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

      

      3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T 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002-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企业应如实告知各项工种的职业健康危害及告知方法方式汇总

      

      前言

      

      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可有效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今天小防就带大家认识职业病危害告知的方方方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警示标识告知、职业卫生培训告知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1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主要内容为: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

      

      职业危害告知书

      

      2公告栏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主要内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3警示标识告知

      

      警示标识指在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告知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⑴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⑵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等。

      

      ⑶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判断条件:

      

      ——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物。

      

      警示标识设置要求

      

      作业场所 

      

      ⑴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⑵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⑶在泄险区启用时,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禁止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⑷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⑸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⑹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⑺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⑻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⑼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指令标识

      

      ⑽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⑾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⑿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设备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产品包装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

      

      贮存场所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岗位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职业卫生培训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培训的内容为: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6参考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6.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6.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

      

      6.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6.5《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4-2007)

      

      6.6《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本文转自:职防技术专业委员会 请读者任意转发分享给更多的人

      

      这十二条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必须遵守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8号令)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以下责任:

      

      01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02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03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0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0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0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07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状态。

      

      0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0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1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新时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员工)对健康的需求超过以往,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中理应将员工健康需求纳入公司战略规划,这不仅只是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这也是新时期人民(及我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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