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通往工业卫生师之路2019-3-24 10:09:58
浏览:(525) 点赞:(0) 评论:(0)
微信群里有群友提出十七问,相关作答如下,仅供诸位朋友参考。1、企业如何判断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自己说了算吗?用人单位有能力可以自己辩识,没有能力需要找第三方机构。2、劳动者与企业对某一岗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发生争议,企业承担举证责任吗?企业应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三同时评价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物料msds分析报告、工人岗位职责、合同告知、职业卫生培训资料等。
微信群里有群友提出十七问,相关作答如下,仅供诸位朋友参考。
1、用人单位如何判断工作场所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自己说了算吗?
用人单位有能力可以自己辩识,没有能力需要找第三方机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吗?用人单位应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三同时评价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物料msds分析报告、工人岗位职责、合同告知、职业卫生培训资料等。
3、哪些用人单位需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三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工作场所存在符合上述定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用人单位都需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
4、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周期是多长时间?
按照安监总局印发的总局令第47号,周期为每年一次。
5、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有哪些实际意义和作用?
完成法律法规要求,了解现场员工接触的危害因素浓度,确定现场工程控制措施有效性,指导呼吸防护用品的佩戴,确保作业场所是安全的,减少职业病风险。
6、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证明材料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处理?
劳动者有异议,安监(现在正在交接给卫健委负责)可能会进行监督监测,以安监(卫健委)出具的结论做最后判断的依据。这类情境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7、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还能进行吗?
可以进行,结果对用人单位不利。
8、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每年委托开展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但因多方面原因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能有效识别或检测结果不准确,造成了劳动者发生职业病,企业还需对此承担责任吗?
一样需要承担责任,用人单位需要确保作业场所环境是安全的。
9、《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此规定中“证据”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吗?
是需要作为证据提交,但在实际操作中,检测评价报告可以作为参考,但不是决定性的资料。
10、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注意哪些问题?
用人单位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现场采样,检测要有质控,对检测评价报告的准确性有基本的识别能力。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宽泛,简单回答无法覆盖。
11、为什么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进行现场调查和采样工作?
不提供的话,第三方机构没办法制定有效的采样方案,没办法确保采样结果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12、在发生职业病或处理职业健康纠纷时,劳动者如有证据证明,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未能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将承担什么后果?
用人单位故意弄虚作假,将承担不利的诊断结论。
13、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多长时间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安监印发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1个月内提交”,但这条实践中并没有得以广泛实施。
14、用人单位必须每年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职业卫生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吗?
职业卫生定期检测结果需要公布(不一定在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护设施不需要在公告栏公布,在合同告知就可以。
15、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
采取工艺改进,物料替换(低毒替换高毒,无毒替换低毒),防护工程(通风系统等)或管理措施(缩短连续工作时间,增加中途休息等),尽量降低职业病风险;在确认改造工程控制措施的效果之前,配发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培训监督确保员工正确佩戴。
16、每年的定期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否可以认定该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
在检测结果真实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劳动者接触的危害浓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要求,劳动者在该作业场所工作是比较安全的。
17、为达到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这一工作目标,用人单位应如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国家可有什么具体规定?
用人单位需要遵守安监发布的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里面有详细的规定。
补充说明: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通往工业卫生师之路”《职业卫生检测十七问》,文中内容略有调整。
责编:李晓燕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延伸阅读
评论原文:
评论
公众号-职业病
手机版网站
郑重声明:本网站信息仅供健康参考,并非医疗诊断和治疗依据,不能代替医院和主诊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80100  渝ICP备17013630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17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渝)-经营性-2018-0005 重庆工商
CopyRight2007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版权所有:职业病网
全国免费热线:400-0181619
职业病网 - 中国专业的职业病门户网
有害信息举报:023-63555815 举报QQ:3484469351 我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