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职业病网2015-7-8 1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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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介绍: 1. 使用范围:粉尘(Dust)系来自土石、岩石或矿物等之无机物或木材、谷物等有机物质,经粉碎、剪断、钻孔、研磨、冲击、装袋或爆炸等产生,而悬浮於空气中之固体粒子(一般粒径大致为100μm以下),其化学成份与其原发生源之母体物质大致相同。 2. 介绍:从粉…
性质介绍:
1. 使用范围:粉尘(Dust)系来自土石、岩石或矿物等之无机物或木材、谷物等有机物质,经粉碎、剪断、钻孔、研磨、冲击、装袋或爆炸等产生,而悬浮於空气中之固体粒子(一般粒径大致为100μm以下),其化学成份与其原发生源之母体物质大致相同。
2. 介绍:从粉尘进入人体呼吸道的沈积作用来看,粒径大於10μm之粉尘在人体呼吸系统,可能在鼻孔、上呼气道时即被挡除,而无法深入肺部,而粒径在5μm至10μm间之粉尘则主要沈积上呼气道之粘液纤毛;粒径在7μm左右可深入肺部,这种可深入肺部之粉尘称为可呼吸性粉尘。在1961年美国原子委员会(NEC)定义呼吸性粉尘为10μm以上为零,3.5μm以下百分之五十,2μm以下则百分之百沈积可在人体肺部。故就影响人体肺部健康而言,危害性最高者为可呼吸性粉尘。
3. 存在之行业: (1) 举凡厂内有研磨机、磨碎机、粉碎机等粉尘制造机械 (2) 有集尘机、袋装或粉尘储存仓库等。
style="font-size:14px;font-family:SimSun;line-height:2;"> 危害:
1. 潜在危害:
(1) 肺对吸入游离二氧化矽粉尘(以下简称矽尘)的病理反应:吸入矽尘微粒2-5μm大小者,会发生间质网状内皮反应,在初期沈积肺实质中的矽尘微粒被巨噬细胞吞入,包藏其吞噬体中,石英能吸引巨噬细胞细胞浆内许多的溶小体,前来进入吞噬体内并使破裂,石英晶体乃沾连在吞噬体四周的脂蛋白膜上,而与其周围断裂分离,遂使现已包含无数活性溶解酵素的吞噬体内容物漏出,进入细胞浆中破坏了细胞浆中各种小机体,吞噬细胞乃被杀死,释放出所含大量酵素之液体和石英晶粒到肺泡中一部份石英晶粒又被其他巨噬细胞所吞食,反覆经过上述过程;如果已无巨噬细胞可用(或者巨噬细胞的数目,不足以处理存在的石英晶粒),则石英晶粒乃被颗粒型肺泡细胞(Granula Pneumocytes)所吞食,使这些细胞排放出环层体(Lamellar Bodies)和相连之脂质到空隙中,造成局部的肺泡内脂蛋白堆积现象 (Alveolar Lipoproteinosis),如果被破坏的颗粒型肺泡细胞为数极多,即可能产生全面的肺泡脂蛋白堆积症 (Alveolar Lipoproteinosis)。在呼吸性细支气管的阶层,二氧化矽晶体被结缔组织的吞噬细胞所吞食,在吞噬细胞内遂进行与肺泡巨噬细胞相同的过程,步向破坏的命运,结果此处的小动脉遂被一团特殊组织所围绕,这团组织是由於增殖的单核细胞,死或将死的臣噬细胞,和产生网丝及胶原纤维以网住各细胞的纤维母细胞所组成;同时,部份石英晶粒和其它物质更顺沿淋巴管直上,抵达肺门激起网状内皮细胞的聚集;造成如前述的病灶,最後在淋巴腺的窦内也形成结节。尚有部份肺泡内容物则顺沿淋巴管到达肋膜的内脏层,最後在助膜下淋巴腺造成纤维化结节的出现。由於纤维增生渐多,阻挡了各种细胞成份,使无法到达结节中心,而聚集在结节四周边缘位置,并且抓住石英晶粒在一起,因此,在一个发展完成的矽病结节 (Silicotic Nodule)中,石英晶粒在人体是找不到的,它们都在结节边缘进行破坏聚集该处的巨噬细胞。若沈积在肺实质中的石英晶粒数量极多,由於小动脉旁淋巴管完全阻塞,导致小叶四周间质纤维化。此外,颗粒型肺泡细胞被破坏,造成全面性的肺泡内脂蛋白堆积现象,此为急性矽肺病 (Acute Silicosis)的特徵。中度而长期曝露在石英粉尘中以後,肺实质和淋巴腺中,矽病小岛(Silicotic Islands)继续不断增生;淋巴腺的侵犯更远超过肺门以外,甚至在颈部淋巴腺或沿主动脉淋巴腺下至鼠蹊淋巴腺,都可以发现到矽病结节。在肺内,矽病小岛起初为散见,以上叶和下叶的顶尖部份最常见,较大的小岛在其中心即有坏死现象,随着病程演进,个别病灶互相融接在一起,占据了肺的大部份地区,可能发生缺血性的坏死。
(2) 若可燃性粉尘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爆炸下限时,遇到火源,极有可能产生爆炸的状况,轻则毁损设备,重则造成人员伤亡。
2. 粉尘之容许浓度:
(1) 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1987) 游离二氧化矽(PEL)=0.l mg/m3
(2) 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1991)可呼吸性粉尘(REL)=5 mg/m3 游离二氧化矽(REL)=0.05 mg/m3
(3) 美国政府工业卫生技师协会(ACGIH):(1990)总粉尘(TLV)=5 mg/m3 游离二氧化矽(PEL)=0.l mg/m3
(4) 英国:(1991)可呼吸性粉尘(REL)=5 mg/m3
(5) 瑞士:(1991)可呼吸性粉尘(REL)=4 mg/m3
(6) 芬兰:(l991) 可呼吸性粉尘(REL)=5 mg/m3
(7) 我国劳工安全卫生法规:(1995)表1 我国劳工作业环境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粉尘种类 容许浓度可呼吸性粉尘 总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之矿物性粉尘 10 mg/m3 ---------------- %SiO2+2 30 mg/m3 ------------- %SiO2+2 未满10%游离二氧化矽之矿物性粉尘 1 mg/m3 4 mg/m3 石绵纤维 每立方公分一根厌恶性粉尘 5 mg/m3 10 mg/m3
作业程序:
在粉体制程中处置之粉体种类有自谷类等之农产品或药品、塑胶等化学合成品或金属化合物等原材料,其种类极为繁多,其多数为可燃性物质,又此等粉体之处理量极为庞大。另一方面虽产量为数不多之新原材料或功能性粉体中却有价格极其昂贵之粉体。随着新技术之开发、利用,在企业之生产活动也有高度化之趋势。粉体处理技术高科技工业中已成为不可或缺之技术。今日已有一遇空气就会发火之比表面积较大的超微粉体之制造。如此之可燃性粉体中之一部分粉体外,一般仍停留在如文义所示之因某一着火源即可在空气中燃烧之概念,而尚未被列在消防法或劳动安全卫生法之危险物指定范围之内,故其制造也未被管制。然而,一旦发生可燃性粉体之火灾或爆炸(粉尘爆炸),可因其处置量,不但使粉体成品烧毁,甚至可使设备遭受毁灭性之破坏或造成人身事故。因此,在粉体制程中,对爆炸与火灾之预防为重要之防范对策之一。以下将以饲料谷仓为例,说明含有粉尘之作业场所的作业程序。
在饲料业的制造环境中,有许多有害物悬浮在空气中,其中又以粉尘对於人体的危害最大。粉尘经由呼吸系统进入人体其他组织与器官,除了会损害呼吸器官的功能,亦有部分会被吸收进入循环系统或其它的器官中造成系统性中毒。因此制作饲料业榖仓操作及制程安全,以保障作业劳工安全。以下兹讨论榖仓操作及制程安全:
1. 室内斗升机之设置与作业依下列规定: (1) 斗升机不得以振动方式清除堵塞。 (2) 皮带与防滑套应为易导电者,皮带之表面电阻不得大於三百百万欧姆(300 MΩ)。 (3) 斗升机顶部应设检视孔,以利斗升机顶部滑轮、防滑套、皮带与排放口之检查。 (4) 斗升机底部应设适当检视孔,以利底部之清理与底部滑轮与皮带之检查。 (5) 轴承尽可能设於斗升机壳外。轴承部份或全部设於斗升机壳内者应设置能监测轴承状况之振动监测器,温度监测器或其他方法。 (6) 侦测斗升机运转状况之设备於斗升机皮带速率减低百分之二十时,应立刻发出警报,俾能适当处置。 (7) 设置斗升机皮带移动监测器,当皮带不在其正常位置时能提供劳工警告或提供皮带保持定位之设备,皮带发生位移时能适时调整之。 (8) 谷仓容量在三万千立方公尺以下之谷仓,有日常目视检查斗升机运转与皮带轨道之设施者不适用(6)、(7)之规定。 (9) 下列情况不适用(5)、(6)、(7)规定: A. 斗升机有火灾爆炸抑制系统,至少足以保护其顶部及底部者。 B. 斗升机设有气压或其他粉尘控制系统或其他方法,能使作业时斗升机内粉尘之浓度低於其爆炸下限百分之二十五者。
2. 谷物流程处理设备(粉碎机、研磨机与细碎机)应装置能将可能产生火花之铁金属或石头等自输入谷物中取出之设备。
3. 直接加热之谷物乾燥器依下列规定: (1) 尽可能设於谷仓外。 (2) 设於谷仓内者应有火灾与爆炸之防护系统。 (3) 设於谷仓内而与其他设备隔离者,至少应有一小时防火时效之建筑。 (4) 设置自动控制设备,於能源故障、燃烧困难或空气排气管风扇受阻时能切断燃料供应,乾燥部分排气管之温度过度升高时应立即停止谷物之输入。 (5) 乾燥器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者,其蒸发器应设於距乾燥器至少三公尺处,气体管线应有防止机械损伤之保护措施。
4. 谷仓之滤袋集尘器依下列规定设置: (1) 已设滤袋集尘器,均应设置能显示滤袋表面压力降低之监测设备。 (2) 新设之滤袋集尘器应依左列规定: A. 尽可能设於设备外。 B. 设於设备内者应以抑爆系统保护之。 C. 设於设备内者应以至少一小时防火时效之建筑物隔离之,并与外墙为邻向外吹泄。
5. 雇主使劳工进入谷仓桶内工作,应依下列规定。但进入平底仓或直径大於高度之谷仓,若非由上面进入者,不在此限。 (1) 劳工进入前应依下列规定: A. 雇主应发给劳工谷仓进入许可证:但雇主或经雇主授权能代表雇主下达进仓许可之人员在场监督作业者不在此限。进仓许可证应载明进入之时间、仓号、谷仓监测资料及应采取之必要措施,应确认已依规定采取必要措施才可发给并妥为保存之。 B. 足以导致进入谷仓劳工危险之一切机械、电气、水力或气压等设备,均应加锁或挂牌,使其脱离、阻绝,或防止其他方式之作业。 C. 进入有可燃性气体、蒸气或有毒性物质存在之场所应先测定其浓度,如氧气量少於百分之十八,可燃性气体之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百分之三十,或有毒性物质超过其容许浓度,应采下列措施: (A) 连续予以通风。 (B) 如有毒性物质或缺氧情况存在时,使劳工配戴适当之呼吸防护具。 (2) 劳工由仓顶进入仓内时,应以适当方法使劳工进入,并应配戴安全索等护具,或使用水手椅,以备紧急救援用。 (3) 设立仓外监视人,以便提供仓内劳工必要之协助。监视人与仓内劳工间应保持确实之连络信号(声、光、或信号线等)。 (4) 准备及提供仓内劳工适当之救援工具。 (5) 担任仓外监视人员应了解救援程序,平时多加演练,并应使其知道如何获得外来协助之通信连络管道。 (6) 仓内有架桥现象或其一例有谷物堆积的情况时,雇主不得使劳工进入仓内工作。 (7) 劳工有因沉陷於物料,被谷物或其它农产品埋没,导致窒息之虞时,应禁止劳工在超过腰际高度之谷物上行走或站立。
6. 雇主使劳工从事动火作业应依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前应确实检查现场谷物粉尘等一切可燃性物质是否完全清除或掩盖。 (2) 动火作业前应先查核现场状况,符合动火条件发给书面动火许可证後始可动火作业,但在指定熔接地点工作者,不在此限。 (3) 动火许可证应注明动火之地点、时间及动火前应采取之必要措施。 (4) 动火许可证应妥为保存。相关法令、标准及解释令:
1. 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雇主对下列事项应有符合标准之必要安全卫生设备:七、防止原料、材料、气体、蒸气、粉尘、溶剂、化学物品、含毒性物质、缺氧空气、生物病原体等引起之危害。
2. 劳工安全卫生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本法第十二条所称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系指:七、粉尘作业。
3. 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第三十八条:雇主依本标准规定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及空气清净装置应每年定期就左列事项实施自动检查一次以上;发现异常时,应即采取必要之措施。但超过一年未使用,而於未使用期间,不在此限。 A. 气罩、导管、排气机及空气清净装置之磨损、腐蚀、凹凸及其它损害之状况及程度。 B. 导管、排气机及空气清净装置之粉尘堆积状况。 C. 排气机之注油润滑状况。 D. 导管接触部份之状况。 E. 连接电动机与排气机之皮带之松弛状况。 F. 吸气及排气之能力。 G. 其它为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项。
雇主对前项规定之局部排气装置及空气清净装置於开始使用、改造、修理之际,应依同项规定实施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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