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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性皮炎

来源:职业病网2018-4-26 14: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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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一、简介电光性皮炎是中国法定职业性皮肤病的一种。 一般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 电焊工容易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电…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

    一、简介

    电光性皮炎是中国法定职业性皮肤病的一种。 

    一般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 电焊工容易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电光性皮炎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脱皮等症状。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 

    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发生。 

    减少在人工紫外线光源的接触,正确使用防护服等劳保用品,可以降低发病率。 

    按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疗原则,根据病情对症治疗。治疗期间应避免从事接触紫外线的相关工作,加以休息。在治愈后,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以从事原工作。

    二、发病原因

    电光性皮炎(Dermatitio Phooeleetriea)或电光性红斑(Erythema RhooeleC-trica)由工业上的人工光源如电焊、乙炔焰或氢氧焰气焊、炭精灯,水银石英灯等所致的皮炎。

    三、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有无防护措施及作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四、诊断标准

    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 

    皮损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GBZ 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05-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常发生于电焊工及其辅助人员。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可以发病。为保护职业接触者的健康,有效的防治职业性皮肤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长春市第二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Electroflash Dermatitis

    GBZ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是指在劳动中接触人工紫外线光源,如电焊器、碳精灯、水银石英灯等引起的皮肤急性炎症。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电光性皮炎的诊断及处理。

    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接触史,发病部位,临床表现,有无防护措施及作业环境调查等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及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诊断标准

    皮损表现为急性皮炎,其反应程度,视光线强弱、照射时间长短而定,轻者表现为界限清楚的水肿性红斑.有灼热及刺痛感;重者除上述症状外,可发生水疱或大疱,甚至表皮坏死,疼痛剧烈。本病常伴有电光性眼炎。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3.1 在无适当的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的情况下,于照射后数小时内发病。

    3.2 皮损发生在面、手背和前臂等暴露部位。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按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疗原则,根据病情对症治疗。

    4.2 其他处理

    4.2.1 轻者暂时避免接触数天,适当安排其它工作;重者酌情给予适当休息。

    4.2.2 治愈后,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以从事原工作。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适用于电焊工及其它操作人工紫外线光源的工作人员,亦适用于上述工种的辅助工作人员。

    A.2 诊断本病需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类似皮炎,如晒斑、光敏性皮炎、陪拉格(烟草酸缺乏症)等。

    A.3 电光性皮炎患者如眼部无适当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尚可合并电光性眼炎,需与眼科医师共同处理。

     

    五、处理原则

    治疗原则 

    按一般急性皮炎的治疗原则,根据病情对症治疗。 

    2其他处理

    2.1 轻者暂时避免接触数天,适当安排其它工作;重者酌情给予适当休息。 

    2.2 治愈后,在加强防护条件下可以从事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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