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毒的急救和治疗原则_中国职业病网
“职业病稿件征集”

欢迎广大网友就职业病相关问题踊跃来稿,我们将根据稿件酌情给予酬劳!详情>

投递:zybwkefu@foxmail.com

大家都在搜: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鉴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尘肺病

所在位置:首页>职业病防治>职业性化学中毒

职业病防治

文章详情

职业中毒的急救和治疗原则

来源:中国职业病网2018-4-24 11:29:04

浏览:(1953)  点赞:(0)  评论:(0

  • 摘要
  • 职业中毒一般分为急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中毒。职业中毒的治疗可分为病因治疗、对症治疗和支持疗法三类。病因治疗的目的是尽可能消除或减少致病的物质基础,并针对毒物致病的机制进行处理。及时合理的对症处理是缓解毒物引起的主要症状,促进机体功能恢复的重要措施。支持疗法可改善患者的全身状况,促进康复。

      职业中毒一般分为急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中毒。职业中毒的治疗可分为病因治疗、对症治疗和支持疗法三类。病因治疗的目的是尽可能消除或减少致病的物质基础,并针对毒物致病的机制进行处理。及时合理的对症处理是缓解毒物引起的主要症状,促进机体功能恢复的重要措施。支持疗法可改善患者的全身状况,促进康复。


    职业中毒的治疗.jpg


      急性职业中毒


      现场急救


      脱离中毒环境,立即将患者移至上风向或空气新鲜的场所,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若患者衣服、皮肤被毒物污染,应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物,并用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冬天宜用温水);如遇水可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应先用干布抹去污染物,再用水冲洗。


      现场救治时,应注意对心、肺、脑、眼等重要脏器的保护。对重症患者,应严密注意其意识状态、瞳孔、呼吸、脉搏、血压的变化;若发现呼吸、循环障碍时,应及时对症处理,具体措施与内科急救原则相同。对严重中毒需转送医院者,应根据症状采取相应的转院前救治措施。


      阻止毒物继续吸收


      患者到达医院后,如发现现场紧急清洗不够彻底,则应进一步清洗。对气体或蒸气吸入中毒者,可给予吸氧;经口中毒者,应立即催吐、洗胃或导泄。


      解毒和排毒


      应尽早使用解毒排毒药物,解除或减轻毒物对机体的损害。必要时,可用透析疗法或换血疗法清除体内的毒物。常用的特效解毒剂有:


      (1)金属络合剂:主要有依地酸二钠钙(CaNa2EDTA)、二乙三胺五乙酸三钠钙(DTPA)、二巯基丙醇(BAL)、二巯基丁二酸钠(NaDMS)、二巯基丁二酸等,可用于治疗铅、汞、砷、锰等金属和类金属中毒。


      (2)高铁红蛋白还原剂:常用的有美蓝(亚甲蓝),可用于治疗苯胺、硝基苯类等高铁血红蛋白形成剂所致的急性中毒。


      (3)氰化物中毒解毒剂:如亚硝酸钠-硫代硫酸钠疗法,主要用于救治氰化物、丙稀腈等含“CN-”化学物所致的急性中毒。


      (4)有机磷中毒解毒剂:主要有氯磷定、解磷定、阿托品等。


      (5)氟乙酰胺中毒解毒剂:常用的有乙酰胺(解氟灵)等。


      对症治疗


      由于针对病因的特效解毒剂种类有限,因而对症治疗在职业中毒的救治中极为重要,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体内重要器官的功能,缓解病痛,促使患者早日康复;有时可挽救患者的生命。其治疗原则与内科处理类同。


    职业性中毒的急救.jpg


      慢性职业中毒


      早期常为轻度可逆的功能性改变,继续接触则可演变成严重的器质性病变,故应及早诊断和处理。


      中毒患者应脱离毒物接触,及早使用有关的特效解毒剂,如NaDMS、CaNa2EDTA等金属络合剂;但目前此类特效解毒剂为数不多,应针对慢性中毒的常见症状,如类神经症、精神症状、周围神经病变、白细胞降低、接触性皮炎,慢性肝、肾病变等,对患者进行及时合理的对症治疗,并注意适当的营养和休息,促进康复。慢性中毒患者经治疗后,应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安排合适的工作和休息。





      职业病网有更多职业健康知识,想知道有毒物质的毒效应和哪些因素有关吗?想了解毒物进入人体发生哪些变化吗?请关注职业病网

     

      友情提醒

     

      1、职业病培训:职业病学校

      2、在线咨询或者电话咨询。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职业病网”的所有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职业病网”。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职业病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上一篇:液氨与液氨中毒的急救方法

    下一篇:如何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辽宁就此发布警示

    分享到:

    延伸阅读

    评论原文:

    评论

    加载更多

    “职业病公众号”

    公众号-职业病

    “职业病手机网站”

    手机版网站

    郑重声明:本网站信息仅供健康参考,并非医疗诊断和治疗依据,不能代替医院和主诊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80100  渝ICP备17013630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17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渝)-经营性-2018-0005 重庆工商

    CopyRight2007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版权所有:职业病网

    全国免费热线:400-0181619

    职业病网 - 中国专业的职业病门户网

    有害信息举报:023-63555815 举报QQ:3484469351 我要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