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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

来源:广东省安监局2018-9-10 15: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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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安监规〔20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大力推动我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和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工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落实


    工矿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


      为大力推动我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和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工矿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工矿企业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大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实现我省“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更加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明确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同为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总责,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承担同等责任。具体负责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定期组织对本企业安全风险辨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具体负责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指导制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指导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风险辨识,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企业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做好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台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参与拟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或参与建立、完善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工会应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监督内容。


      (四)生产车间(班组、工段)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车间(班组、工段、场站)具体负责履行本区域范围的日常安全风险识别、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责任。生产车间(班组、工段、场站)负责人为本车间(班组、工段、场站)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企业的生产性质和本车间(班组、工段、场站)的作业要求,细化和落实本车间(班组、工段、场站)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其他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岗位安全风险因素,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三、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管理体系。


      1.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2.企业要设置专(兼)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3.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生产、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规定要求的学历、职称(资格),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其他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可探索设立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的职权和享受相应的待遇。


      4.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协助做好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在各生产单元(车间、班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明确工作职责。


      7.企业主要责任人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8.企业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操作过程标准化水平。


      9.矿山、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发生过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健全完善基本安全生产制度。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涵盖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教育和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


      1.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全员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比重,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2.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企业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企业党委会应每半年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董事会应每季度研究一次。企业总经理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建立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生产例检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深入车间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分管负责人每周要组织分析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建立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即“一班三检”)、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要求。


      4.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应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特别是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率先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企业员工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员工就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向企业作出承诺。


      5.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轮流下井现场带班的规定,认真制订本企业领导干部成员带班制度,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班。其他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实施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6.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形势等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全体职工监督。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监督作用。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全体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7.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应分专业、分工艺、分岗位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且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和修订。对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的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拆除作业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监督。企业员工应当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企业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配合做好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资料提供及现场调查等相关工作。


      (三)切实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1.强化企业员工素质培训。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针对本单位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和培训费用,提高全体职工安全生产素质。


      2.强化安全技能培训考核。企业应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理念,加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岗位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露天矿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不少于48学时,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不少于54学时,以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不少于48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不少于52学时,其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不少于48学时,安全管理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不少于56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不少于36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36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


      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加强班组长、车间(工段)主任(工段长)的安全培训,使其掌握与其岗位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基本要领;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相应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强化风险防范教育。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宣贯力度,提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及时掌握和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及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


      4.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注重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把先进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生产示范车间、安全生产示范班组等创建活动,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


      (四)切实做好全员隐患排查治理。


      1.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责任制。企业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落实安全风险公告警示措施;要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突出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企业要将辨识出的危险因素及采取的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编入岗位操作规程,做到“一岗位一清单”,并培训员工熟练掌握。要依法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工作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登记管理,按分类分级治理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和举报事故隐患。


      2.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测监控、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设置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


      (五)提高全员事故处置能力。


      1.加强企业应急管理。企业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应急组织和应急队伍、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实施应急救援等,并注重与社会应急组织体系相衔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有效运用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分析查找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提高企业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规模较小的金属冶炼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其他企业应提高企业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3.做好企业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的时限、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严禁瞒报、谎报、迟报。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和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对于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要按要求及时整改;同时,要根据政府的批复,对事故责任人员及时追责处理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强化企业内部安全责任考核奖惩。


      企业在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结合起来,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安全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所有从业人员都有明确的岗位,任何岗位都有明确、清晰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一企一标准,一岗一清单”,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企业要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标准,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加强自动化监控技术装备建设,推进无人化、智能化安全生产,从根本上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严格落实分级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指导推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要改进安全监管工作作风和执法方式,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将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予以部署推动落实。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


      (三)积极开展企业帮扶引领。


      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技术服务、聘请专家帮扶等方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样板企业创建,健全完善企业持续加大安全投入的激励机制,积极争取样板企业经济优惠和激励政策,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实施典型引路、对标整改,整体推动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鼓励全社会举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帮扶企业。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机制。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


      附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doc


    责编:欧阳凝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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