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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要具备四要素 别误读“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商务网2014-9-19 15: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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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等成为媒 体和群众关注的热点,但也让一些人产生了误解。针对《规定》发布后引发的焦点问题,我们咨询了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上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等成为媒 体和群众关注的热点,但也让一些人产生了误解。针对《规定》发布后引发的焦点问题,我们咨询了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
     
        焦点1
        什么是合理时间?什么是合理路线
        根据《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 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 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 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种工伤情形,都提到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那什么是合理时间呢?什么又是合理路线的范围呢?
     
        解读: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盛正解释,合理时间范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他说,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盛正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焦点2
        “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算不算工伤
        有关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伤害而申请工伤的情况非常多见,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中,由于在理解和认识上不一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或者是相似案件的过程当中也有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那么到底什么情况能算工伤?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把它作为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个重点问题来进行研究,并在《规定》中给予了具体的说明。
     
        解读:盛正分析,最高院出的这个司法解释是建立在原有的《工伤保险条例》之上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 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同时,该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必定要具备四个要素,即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非劳务关系等其他关系;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责任事故认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和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可见,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只是符 合了其中第2个要素,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买菜受伤算不算工伤,还得具体分析情况而定。
     
        律师说法
        “下班顺路接孩子也算在合理路线
        9月15日下午,我们就《规定》中的一些问题也采访了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宪武,刘律师有着多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经验。
    刘宪武告诉我们,《规定》中关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规定确实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空间有利于保护普通劳动者,可以避免执行中的僵化。 “毕竟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法律法规不可能全部做出规定,这种裁量权避免了在争议处理中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做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裁决。 
        刘宪武表示,在《规定》发布之初,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也以举例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由此可以推断,下班顺路接孩子,应该也算在合理路线。刘宪武说,此外,按照惯例,最高法今后也会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对类似问题统一认定标准。
        对于法律的适用问题,刘宪武表示,尽管我国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但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标准,在《规定》的适用上,除了2014年9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工伤肯定适用《规定》外,9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但9月1日后才产生争议并引发仲裁及诉讼,也应当适用《规定》,不过刘宪武也表示,是否适用最终还要按照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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