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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模板】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制度

来源:网络整理2019-3-2 15: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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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合理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和职业健康的目的,同时也不浪费,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1、本制度规定了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最低库存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2、本制度适用于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一、目的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合理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员工安全和职业健康的目的,同时也不浪费,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最低库存以及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据《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江苏省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


      1、体检类别:


      1.1入职体检:新员工面试合格后,由综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1.2年度体检:公司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1.3特殊情况体检:根据岗位的特殊要求或员工因工作原因接触过传染病源,按公司规定,应进行专项体检。


      2、劳保用品的配发、验收、发放和使用的总则


      2.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证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严禁折发现金和其他物品,在发放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


      2.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验收、使用须知及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统一管理。


      2.3本规定是按照不同性质、程度的需要,对不同工种、岗位,不同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发放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3、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公司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主任由经营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生产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燃料部经理、综合部劳资专责、安全专工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选择劳动防护用品式样,监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报销手续等工作。


      4、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


      4.1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的编制必须严格依据《江苏省电力系统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发放标准进行。


      4.2公司全年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生产部负责安全的专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出下年度费用计划,经公司研究批准列入公司下年度预算定额。


      4.3当年新进公司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由生产部安全专工依据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提供的人员及其工种分配情况及时编制,再经生产部经理审核后,及时发放。


      4.4机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临时劳动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生产部汇总平衡后提前20天编制采购计划,报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安排采购。该部分费用在大小修或专项工程费用中列支。此类物品要严格控制,认真把关。


      4.5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一式三份,生产部、财务部和劳保仓库各执一份。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与报销


      5.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综合部物资专责负责,同时综合部应对所采购用品的质量负责。


      5.2安全专工应依据各部门上报的劳保需用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经生产部经理审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综合部采购。


      5.3劳保库要严把质量验收关,对进库用品要尽可能的做到每件检查,防止粗制滥造用品入库,没有计划的采购不得入库。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护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5.4劳动防护用品报销时,须凭国家规定的发票和物资验收单,并经安全专工登记,生产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6.1凡属公司正式职工(及项目公司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均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6.2身兼几个工种的作业人员,按其从事主要工种的标准发放,可以补充其他工种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6.3发放标准细则未明确的工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生产部审定,按相近工种发放。


      6.4对调换工种的职工,须由综合部劳资管理人员及时提供岗位变更证明,生产部将根据变更证明办理和调整防护用品标准。按其调换后工种对超出的劳动防护相应取消,缺欠标准的给予增发。


      6.5外来参观、学习、承包工程及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按所到岗位的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劳动防护用品分大件和小件两种(使用期限超过半年的为大件)。小件防护用品以集体领取,由生产部依据发放标准统一造表,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各部门专人统一领用,不是专人领取,劳保库不得发放;大件防护用品领取,由部门专人填好领料单,生产部审核批准后领取。


      6.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程序:属于计划内、按标准发放的防护用品(如新入厂人员),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负责人签字、生产部经理审批、安全专工登记后,到仓库领取;属于计划外、临时性发放的防护用品(如现场大小修、现场突击任务等),由部门专人填写领料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生产部审批登记,然后由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到劳保库领取。审批程序不完整的劳保库不得私自发放。


      6.8各部门在发放劳保用品时,要认真负责,保证一次性按标准发放到职工个人手中。生产部对各部门劳保品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未按标准发放的,将予以考核。


      6.9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记入由班(值)长签名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本内,由班(值)长领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丢失或故意损坏者扣罚班(值)长。班(值)长离任时,要与新任班(值)长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督促落实。凡发生交接及保管手续中断的按原价扣班(值)长及单位主管领导。


      6.9劳动防护服的发放时间:春秋防护服在每年的八月份发放;夏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四月份发放;冬季防护服在每年的十月份发放。


      6.10仓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发放标准,不得超标准发放。每月进行一次盘点,30日前报经营副总经理、生产部、财务部各一份劳保品月报表(包括上月发出,当月库存等);生产部每季度对劳保库进行一次实物盘点。


      6.11劳保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防鼠害、防霉等工作,严防劳保用品损坏和发霉。


      6.12领出库的防护用品出现质量和型号问题时,经生产部审查属实,统一由部门专人到劳保库进行退换。


      6.13国家规定的发放标志服的人员,不再发放工作服。


      7、手电筒管理


      7.1发放原则


      7.1.1手电筒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重的预防性辅助措施,按工作岗位配发,属公用物品,不属于任何个人。


      7.1.2运行人员每人一盏;检修人员按班组配发;中层以上领导由于临时工作较多,按每人一盏配发。


      7.2管理办法


      7.2.1本次发放的手电筒属充电式,使用期限为4年。在4年使用期间公司不再负责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问题。


      7.2.3配发给个人的由个人负责保管和日常维护;配给班组的由班长做好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7.2.4若有人员离开或调离以上配发手电的岗位,由班长或部门领导负责收回手电筒,另外发给新来人员。调离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规定,积极上交。没有收回的由部门负责。


      7.2.5配发给班组的公用手电筒,班长调离或调换的由部门领导负责收回。


      8、劳保用品遗失、损坏的赔偿


      8.1员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故意损坏、丢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重新领用,赔款计算方法;正常使用损坏的,经责任部门申请,安全员调查属实,综合部审核批准后以旧换新。员工个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


      8.2集体、员工个人(包括临时劳务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后,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部审批,予以报损,不做赔款。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标准的修订


      9.1生产部将按照上级发放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情况及时修订本规定。


      9.2每年年底生产部牵头,组织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委员会人员,征求职工意见,对本标准进行一次综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订,由安全专工提出修订意见或重新拟定方案,经生产部同意后报经营副总经理审批。


      9.3职工个人、班组、部门等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及发放标准有建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到生产部,以利于标准的修订和更加符合现场实际。


      9.4如本标准与上级下达的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指示、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要求执行,并及时修订本标准。


    责编: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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