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职业病网2019-1-29 17: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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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
一、概念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_2014)规定:
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资料来源,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二、职业病诊疗科目分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
23. 职业病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23.03 放射病专业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23.05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 其他
三、法规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综上: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职业健康监护(专业)是属于医疗机构核准的诊疗科目的二级科目,其对应的一级科目为职业病科。
2.原《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017年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所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不再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核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因此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属于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范畴,应受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配套规范的调整。
3.在新办法尚未岀台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一是继续在持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必须在有效日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查体;二是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有“职业病科”的医疗机构进行查体,开展职业病相关专业(职业中毒专业、尘肺专业、放射病专业、物理因素损伤专业、职业健康监护专业、其他);否则,即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医疗机构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医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超岀有效日期范围和执业许可证未核准职业病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律适用:
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版)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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