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检测
服务简介:
一、公共场所概念 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公共场所的适用范围包括七类二十八种: 序号 场所性质 种数 内容 1 住宿与交际场所 8 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 洗浴与美容场所 3 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 3 文化娱乐场所…
服务详情
一、公共场所概念
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公共场所的适用范围包括七类二十八种:
序号
场所性质
种数
内容
1
住宿与交际场所
8
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
洗浴与美容场所
3
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
3
文化娱乐场所
5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
体育与游乐场所
3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
文化交流场所
4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购物场所
2
商场(店)、书店
7
就诊与交通场所
3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二、相关法规标准
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了《公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
卫生部于1991年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6年颁布了与《公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这标志着我国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已从政府的行政管理转变为法制化管理,它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的高度重视,从根本上保证了公共场所的质量。
共有12个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所涉及的检测项目如下表所示: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测项目
1
GB 9663-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
温度、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
空气细菌总数、台面照度、噪声、新风量、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
2
GB 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温度、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
空气细菌总数、动态噪声、新风量
3
GB 9665-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室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照度、水温、浴池水浊度
4
GB 9666-1996
理发店、美发店卫生标准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氨、空气细菌数
5
GB 9667-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池水温度、pH 值、浑浊度、尿素、游离性余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
透明度、漂浮物质 、冬季室温、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空气细菌数
6
GB 9668-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
温度、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空气细菌数、照度
7
GB 9669-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温度、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
空气细菌数、噪声、台面照度
8
GB 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温度、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
可吸入颗粒、空气细菌数、噪声、照度
9
GB 9671-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温度、风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
空气细菌数、噪声、照度
10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等侯室卫生标准
温度、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可吸入颗粒物、
空气细菌数、噪声、照度
11
GB 9673-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温度、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
垂直温差、空气细菌数、噪声、照度、新风量
12
GB 1615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温度、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
可吸入颗粒、空气细菌数、照度、新风量
另外,还包括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三、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