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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应通过哪些途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

Andy12310 2019-04-03 10:47:25

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可有效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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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警示标识告知、职业卫生培训告知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一、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主要内容为: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

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公告栏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主要内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三、警示标识告知

警示标识指在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告知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禁止标识

警告标识

指令标识

提示标识

警示线

警示语句

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告知卡

(1)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劳动者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2)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等。

(3)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判断条件:

——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物。

警示标识设置要求

作业场所

(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2)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红色警示线。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警示线。警示线设在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外缘不少于30cm处。

(3)在泄险区启用时,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禁止标识,并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5)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6)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7)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8)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9)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指令标识。

(10)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11)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12)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设备: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产品包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要设置醒目的相应的警示标识和简明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内容。

贮存场所: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以及简明中文警示说明。

岗位: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四、职业卫生培训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①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培训的内容为: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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