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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hanzi 2019-01-09 10:00:42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2、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3、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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