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职业卫生
一、法律法规
《台湾省劳工安全卫生法》、《台湾省劳工安全卫生法实施细则》、《台湾省矿场安全法》、《劳工保险条例》等
安全卫生统一
劳工部门监管
卫生机构协助、技术支持
事业单位(用人单位)主体负责
安全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
二、机构
绝大部分医院可做体检、诊断,全台湾17名职业病鉴定专家(“卫生署”认可)。体检、诊断医师没有严格的资质认可。
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共二类,共约20多家。
另有一些研究机构:如“国立”成功大学医学院工业卫生科暨环境医学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安全卫生研究所,工业技术研究院环境与安全卫生技术发展中心。
三、职业病
依《劳工保险条例》(草案)规定九类职业病(原为八类)
1、可能致癌物质所致之疾病(包括中毒及其继发症、癌症,13种类)
2、脂肪族碳氢化合物所致之疾病(中毒及其继发症,16种类)
3、芳香族碳氢化合物所致之疾病(中毒及其继发症,15种类)
4、气体所致之疾病(中毒及其继发症,10种类)
5、金属所致之疾病(中毒及其继发症,14种类)
6、物理性疾病(16种类);
7、生物性疾病(9种类);
8、粉尘作业疾病(5种类);
9、以上八类以外者(8种类)。
尘肺极少,以重听、中毒等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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