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同其他老乡一起到广州,通过劳动力市场找到了一份建筑工地的“体力活”。建筑公司既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某天,李某在建筑工地劳动的过程中,被楼上掉落的水泥块砸伤。事后,李某被工友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花费5000余元。李某问其该如何维权林子俊表示,实践中,用工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为农民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这些情况比比皆是。虽然李某与建筑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案情介绍,其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具体到本案而言,建筑公司虽然未与农民工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可提供的工作证、工资明细以及其他工人的证言,以证明李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李某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工,他因事故伤害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是在工作的过程中,被掉落的水泥砸伤的,他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情形,并且,李某所受伤害也没有出现条例禁止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李某所受事故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在本案的情形下,虽然建筑公司未依法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其违规行为并不影响李某的工伤补偿,李某的工伤补偿应由建筑公司负担。李某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工伤,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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